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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感情不和,已无法和解,我们现在离婚最大的难题是六个月的女儿,他拒绝付我的安置费和抚养费,他的意见是:要么我什么不要把女儿带走,要么女儿他养,我净身出户。而我认为女儿跟着我好一点,因为他爸耳朵不好,又上了年纪,他妈是哑巴,他自己工作,他也无力请人帮带孩子,何况,孩子还小,需要妈妈多一点。我和丈夫感情不和,要么我什么不要把女儿带走,我净身出户。孩子还小,需要妈妈多一点。

离婚 2019-06-02 16: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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