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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实际上资金是实际出借人出借的,利息等收益也是由出借人收到后转给实际借款人的。后来借款人资金困难,无力按期偿还本息,和出借人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再跟实际出借人签订了委托书,由实际出借人自主去收回借款。之后出借人又和借款人私下签订协议,请问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实际出借人自主去收回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债权债务 2019-07-30 23: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担保合同在银行一般叫做保证合同,法律上成为担保合同。
    保证责任生效是看保证人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的是独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借款合同内的)。
    如果合同签订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二、 “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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