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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一号上的班,十二月十号,申请的离职。说要招到人才可以批准,由于家庭的原因,离职了,也没过试用期。双方都有权放弃的是吗?十二月十五号,私发了工资提成,过了几分钟给我回复说我自离没有工资结算,十一月的工资没有,十二月的也没有,要她给个合理的解释,就说是我自离,随便我怎么闹,请问律师,这怎么处理呢?申请的离职。离职了,双方都有权放弃的是吗?过了几分钟给我回复说我自离没有工资结算,这怎么处理呢?

合同纠纷 2019-06-22 05: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单位应当在离职的当天结清所有的报酬和费用且不得苛扣,如果单位拒绝结清,则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法律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通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就应该获得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通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有权利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双倍的劳动报酬。
    对于工资的发放或者相关事项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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