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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ktv应聘,交了二百卡钱,三百工服钱,然后他们说要消防培训三到七天一天一百五,然后就被拉到保安公司当保安,七天一过他又说有事推辞,钱也不给,还扣着我的身份证,如果想辞职,交的五百只有工服钱能退一半,我甚至不知道工服是什么样子就算我用过了,他们还雇佣未成年人当保安。他们行为构成什么,我可以依法拿回自己的钱吗钱也不给,他们还雇佣未成年人当保安。他们行为构成什么,我可以依法拿回自己的钱吗

刑事辩护 2019-06-14 11: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这样30天过后就可以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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