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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把钱借个一个朋友,他把他的一辆汽车抵押给我。有签合同。但他生意失败,人跑了,我到法院诉讼。法院把车判给我了,但当有关人员去朋友家乡提车转户资料的时,当地公安说此人涉嫌欺诈,被人告了,财产被扣押,包括那辆车(车确定是他的财产)。现在我不能把这两车转到我名下,我该怎么办?我和他有抵押合同的,车应该是我的吧?谢谢解答他把他的一辆汽车抵押给我。人跑了,被人告了,我和他有抵押合同的,车应该是我的吧?

债权债务 2019-06-19 14: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
    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另外还有个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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