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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小孩他在2015年八月因偷摩托车被抓,一起有六个人,在审问当中自己承认了抢劫罪,而不是直接抢劫的,他们是看到别人在偷摩托车他们这帮人跑过去说他们偷的摩托车是我们的,要求他们赔钱两千块,那帮人说没钱后来我小孩他们把那帮人偷来的摩托车坐走了,这样是不是不算直接抢劫吧!现在三年后判我小孩一年八个月,我认为判刑重了点,我可以上诉吗?我小孩他在2015年八月因偷摩托车被抓,是不是不算直接抢劫吧!我认为判刑重了点,我可以上诉吗?

刑事辩护 2019-06-11 16: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是否满十六周岁为界线又有所不同: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前者是刚性的,是绝对的,没有裁量的余地;而后者是有弹性的,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如何进行裁量是一大难题。因此在未成年人存在抢劫的情形,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由法官进行确定。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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