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4年w公司负责人B与自然人A合伙开发楼盘,A掌握土地使用权,B掌握资金。后因资金出问题,B与Z公司负责人C签订工程转让合同,加盖Z公司的章,C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工程由C开发,C雇佣D、E两个施工队。后查明,Z公司早在2007年在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目前,A和B实际掌控楼盘,C无力支付D、E工程款。 问题:D、E的权利如何维护?A掌握土地使用权,B与Z公司负责人C签订工程转让合同,E的权利如何维护?

房产纠纷 2019-05-20 18: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 工程合同付款的阶段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4、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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