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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月购房,价值95万,首付60万,合同约定2017.10月交房,违约金每日万分之3,2018.7月仍未交房,2018.6月通知我拿钥匙,但是房屋还没经过国家单位验收,我也没去拿钥匙,中间有个疑问,我的房租贷款一直没下来,昨天去银行问才知道,银行说我的资料不齐全要求我再次提供,我想问下,如果我补齐35万,不贷款了,违约金怎么计算2017.1月购房,首付60万,合同约定2017.10月交房,不贷款了,违约金怎么计算

房产纠纷 2019-06-06 20: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做担保一般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为银行贷款担保,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要看是否在保证期内,如果在保证期间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保证期间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保证期内贷款人跑了,那么担保人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要承担多少责任还要参照贷款合同或是经过协商决定。
  •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终会支持
    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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