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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叫A在帮劳务队烧饭,一人每天烧4餐,早饭,中饭,晚饭,夜宵。平均每天烧45人的饭,还包刮搞卫生,在10月17日下午接到通知叫我明天不用你了。今天结工资走人,我什么话也没说,结帐就结帐。我问他结多少工资给我,他们回答我,你做多少天就给多少天,我说这不行的,我又没做错事你们突然辞退我,不是我辞职你。你们又没有提前给我通知,律师我说的在理吗?我问他结多少工资给我,你做多少天就给多少天,不是我辞职你。律师我说的在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8-27 20: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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