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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69岁,三十年前已离婚,有一女儿,现在在XX教书,预计明年2月回国,老人现有痴呆,心脏病,高血压,脑梗等病,已入院治疗4次,做过支架,病情危重,不断的折腾亲戚,住几天院自行闹着出院,无人能劝,谁的也不听,送过两次老年公寓,呆几天就闹的全院不安生,自己独居,说自由不要人管,我们已被折腾怕了,请问他的赡养怎么办,找过她女儿,对方不管,我们该怎么办?老人69岁,三十年前已离婚,有一女儿,老人现有痴呆,请问他的赡养怎么办,我们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7-23 14: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放弃继承权的子女,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因为在其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已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积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老年人赡养人的配偶也是老年人的赡养人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一、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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