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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今年16岁半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打工和一位女生发生性关系,这位女生是我儿子表哥的女朋友的妹妹,他们在市场互相见面之后就跟我儿子他们来到儿子们的做属玩,后来下雨了,大家喊买酒来吃,不知吃没吃后来我儿子就在2016年的8月3日和那位12岁至13岁左右的女孩发生事了,8月5日就把我儿子抓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看守所刑事拘留了,现在我该怎么办。这位女生是我儿子表哥的女朋友的妹妹,8月5日就把我儿子抓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看守所刑事拘留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6-17 17: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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