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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房产中介这种单位切实吗?他们答应我卖的房子五个月能全部收完房款(包括对方的抵押贷款),并许下如超期,每月赔贴二仟元,在买方支付五万元定金的情况下,我们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讲定我不付一切费用,房子净款一百多万,中介费等讲定由买方付),并且结清了水电费和管理费,也交付了锁匙,请问:1,中介还有权收我的押金五千元吗?2,还要签订赎楼合同吗?房产中介这种单位切实吗?我们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讲定我不付一切费用,中介还有权收我的押金五千元吗?

房产纠纷 2019-06-18 10: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您交的购房意向金属于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而不是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卖方应返还购房意向金但没有双倍返还的规定,除非你们之间有相关的约定。
  •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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