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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于2015年4月15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办理贷款的银行出现点问题,一直到2015年10月12日才办理入住办理入住通知单。现在房产证办理已经超过了合同中签订的550天的期限,但开发商是按照10月份开始计算550天违约金,并不是按照合同上的4月15日开始计算。开发商方面说,违约金按照办理入住也就是最后银行放款的日子开始计算违约金。是这样吗?律师您好本人于2015年4月15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现在房产证办理已经超过了合同中签订的550天的期限,是这样吗?

房产纠纷 2019-06-17 11: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终会支持
    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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