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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个人贷款公司用汽车X做了贷款,X给我发信息说放款14.4万,可贷款公司却给我11.2万,说是扣的利息和保证金,可是还款的银行卡他们要我办的是工商银行的卡,而且又要我另外办了一个新的手机号码在工行开的卡,并且办好后新手机号又被贷款公司拿走了,后来每个月还款手机和支付宝都转不过去,必须要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才能转账,请问这是怎么回事?银行和这个贷款公司合法吗?并且办好后新手机号又被贷款公司拿走了,请问这是怎么回事?银行和这个贷款公司合法吗?

银行 2019-07-12 08: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诱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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