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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社会上认识的哥哥要买房子 他手头紧 从我这里 借走了 1万块钱 直到现在只换了 3000元 我觉得他有钱 不过就是不还 之前没写 欠条 前几天给他 打电话了 要求写 欠条 他不答应 我想告他 我不知道 我得准备 什么样的 证据 告他之后 才能把钱要回来 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 也可以作为证据吗? 然后他身边的人也知道 他买房子的时候 从我这里拿了 1万块钱社会上认识的哥哥要买房子 不过就是不还 什么样的 证据 才能把钱要回来 也可以作为证据吗?

离婚 2019-06-17 08: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很多时候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就是因为没有凭证,也就是书面的证据,所以借钱一定要写借条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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