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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是2015年元旦在学校搞游戏活动的时候,把膝关节韧带摔断了,当时我们找过学校,要求一定的赔偿,希望至少能承担一点医药费,但是学校说已经叫学生买了医疗保险,又缴了城镇居民医保,就把赔偿责任推给了保险公司和XX局,那时正值我女儿中考,怕她所在的学校会对她不利,所以一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已是2018年4月29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用吗?我女儿摔倒的那一年还不满15岁。所以一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用吗?

诉讼 2019-05-20 06: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打架,无论是先动手的,还是后动手的,都有侵犯对方的故意,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为先动手的辩护,无非就是说说先动手的原因,但这些原因不足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打架,主要看产生的后果,如果受害人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 经济纠纷案件起诉要分相关的金额数区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诉;涉外案件和重大的、达到一定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特别重大、达到相当大的诉讼标的金额的,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1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本数)。
    100万以下(不含本数)将有区县级人民法院、法庭受理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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