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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两个朋友一起注册了个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中一个朋友不方便出面,注册时就由我和另外一个朋友为股东,章程上注明注册资金为30万,我占15%,他占85%,私下协议为口头协议,两个朋友各占50%,我负责管理不出资拿干股,我是公司法人。期间大股东资金一直不到位致使无法经营下去,现欠员工薪资和一些其他债务,我作为法人需要负什么责任?这些债务我需要赔付吗?大股东一直未出资,可以向他追究责任吗?我和两个朋友一起注册了个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协议为口头协议,这些债务我需要赔付吗?

合同纠纷 2019-06-17 08: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交付出资时间为受让股东出资时间。
    应以第二种判断为准。因为,股权转让是经依法公司股东同意后,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要公司“体外”的一种合同交易,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时间变动,因此,原股东交付出资的时间为受让股东的出资时间。
  •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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