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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9月3号为工作问题,领导骂人,连续骂两次,我用手抓了下胳膊,被车间领导叫去谈话谈话完毕互相道歉,9月4号被人事部叫去,询问事情经过,9月8号,调查完毕,要求给我调岗,我不同意,人事部给我通报批评,我没签字,因为上边文字都是我的错,还本以为开除我,见我有悔改,介于此留厂观察3个月,所以我没签字,现在我被强制调离岗位,之前是做技术岗位,现在调离生产线,请问我该怎么做,到劳动局有把握吗,9月4号被人事部叫去,我不同意,之前是做技术岗位,请问我该怎么做,到劳动局有把握吗

仲裁 2019-06-12 01: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虽然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当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的同意。 至于白班和夜班或者三班倒这样的特殊事宜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 如果没有体现即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单位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追究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然,详细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
  • 应该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这里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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