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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我父亲跟农村信用社贷款7万元,两个担保人。2000年10月,我父亲去世,第二天开始信用社就每天派人催债逼我母亲签字还款否则就财产抵押,并把我母亲告上了法庭。我母亲绝望之下只好签字把房屋和工厂几十万的机器抵押给信用社。关于这笔贷款我母亲并不知情,并且也不是担保人,我父亲工厂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的。我想请问信用社把我和母亲的全部财产抵押,是不是属于违规操作。我可不可以收回房屋财产?我父亲跟农村信用社贷款7万元,请问信用社把我和母亲的全部财产抵押,我可不可以收回房屋财产?

债权债务 2019-06-05 14: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根据本条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法律规定该用益物权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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