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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KTV承包了KTV的小吃和水果盘制作,从2014年的12月份到2015年的11月份的工资都没有给我 多次去要都说没有钱。到目前为止依旧没有要到钱,在这期间我也预支了一些钱写了预支单,在昨天的时候他给我写了张欠条,欠条上面写了??今欠...水果盘小吃截至到2016年9月30号除预支款共欠六万五千元整 特立此据??欠款人.... 然后是时间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欠条有没有用?谢谢我想问一下我在KTV承包了KTV的小吃和水果盘制作,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欠条有没有用?

综合法律 2019-06-07 14: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协商不成,诉讼维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限没有进行约定的是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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