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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甲骑电动自行车有东向西行驶,自行车同样有东向西行驶,但是自行车在前电动车在后,突然自行车改变方向有北向南行驶,结果自行车上的物品挂到电动车上,当事人一紧张就和自行车相互刮倒。自行车腰骨挫伤,当事人身上除皮外伤,腿上还缝了针。电动车甲忙于救人未保护现场,而自行车驾驶人的朋友把自行车和电动车挪走算不算破坏现场呢?还有这个交通事故应该有谁负责呢?现在交警将此列为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于当事人。算不算破坏现场呢?还有这个交通事故应该有谁负责呢?现在交警将此列为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于当事人。

交通事故 2019-08-07 09: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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