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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二胎政策前生育一女,现计生委向我发通知予强征社会抚养费,我认为不合理,我国现二胎政策已全面放开,按照惯例老政应服从新政的原则,况且社会抚养费征收属行政收费,我女儿现已5岁多了,依照法律行政收费两年内不予征讨既已失去诉讼时效,况且,过去的计生政策也只是提倡一对夫妻只允许生一孩,并非禁止。综上所述,我认为计生部门向我强征社会抚养费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就此事我准备与他们抗争到底,请问,我该怎么办?况且社会抚养费征收属行政收费,我认为计生部门向我强征社会抚养费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我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5-18 10: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 根据我国现行妇女保护法妇女在哺乳期间不能解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孕期的必需生活条件,即使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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