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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姊妹六个,老大过继给我三爷爷了(解放战争牺牲)我母亲留在家里招婿,我父亲申请六间宅基地先盖了三间办在我父亲名下,后来又盖了另三间办在我爷爷名下,我爷爷去世后,经我奶奶同意及村委国土部门的认可合并在我父亲的名下,两位老人去世后都是我父母花的钱,十年后老大告我母亲要分两位老人在世时居住的那三间房子,这是一个人情案,土地使用证也给撤了,一审二审都输了提供了七位证人到庭作证法官也不采信,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也给撤了,一审二审都输了提供了七位证人到庭作证法官也不采信,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6-04 13: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依据婚姻法46条第一款,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以无过错方取得全部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为原则。
    如果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或婚前就已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为各自所有的,为体现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应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相关规定。
    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的,例如,与重婚一方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给无过错方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般来说,房屋的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产权没有年限,但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70年。正确来说,应该是中国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期满后须重新续期。
    由于中国商品房出现的历史最多不过20多年,距70年期限还有很长时间,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重新续期,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和说法,可能你和我都没有见得到的那一天。
    需要着重指出,以上说的70年使用期,是就商品房来说。如果是商铺、写字楼、酒店或公寓等商业用房,其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只有40年。有的可能更短,只有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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