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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射洪县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去年十二月底交房。承建方在售房前并未取得住建办的售房许可。并且连续两次发出补充协议,第一次承诺18年八月底交房,第二次和住建办一起承诺今年三月十五号全面开工。但是现在建筑工地上一直只有几个人在上班。购买方多次找承建方和住建办沟通协调。希望退房。然住建办和承建方一直都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房。而且两次的补充协议均未通知所有的购买方。请问我想退房应该怎么办?退房的希望大吗?我在射洪县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去年十二月底交房。我想退房应该怎么办?退房的希望大吗?

房产纠纷 2019-06-08 11: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延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购房时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要注意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注意:   所谓补充协议,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正式契约中不适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变更、修改、补充、完善而订立的协议。
    按照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签订及如何签订补充契约完全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契约自由原则,也是购房者的基本权利。
      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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