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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写份房屋保障协议,不知如何提议适合!所以特来像您咨询。我们家是老大,是公公零几年建的平房,农村的,建费九万不到。而现在又帮老二在乡镇买套厅式房,户名是写的老二的名字。农村的是没有房产证的,这以后怎么才能证明或保障的农村的房子是老大的呢?我们现在是自己在县城又买了套房,应该不在协议之内吧,是用我们自己的户名。还有就是户口本在我们买房前已分割,不是和公公他们在一起的。请您帮忙怎么起草!谢谢。我想写份房屋保障协议,农村的是没有房产证的,这以后怎么才能证明或保障的农村的房子是老大的呢?

房产纠纷 2019-05-18 21: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是按房屋证进行补偿的,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就补偿给谁,如果是农村地方进行征地补偿,一般就按户口本进行补偿。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登记之后获得的优先权,法院不予以保护,抵押权登记便无任何意义,当主债权的优先丧失后,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因为被担保物权丧失了优先权,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对担保期间作出变化的,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无任何意义。
    由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在登记簿记载,因此与主合同不一致,对主债权期间并无任何影响。
    实务中,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告知抵押当事双方重新约定与主债权合同一致,如双方不听从建议,可以记载入询问表,登记人员并不会因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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