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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原是四川省隆昌县XX的,一家四口,上有一姐,姐姐在婚后户籍迁移至男方家,我结婚后我也将户籍迁移至女方家,即重庆市永川区XX小竹溪XX。现由于家中父母年迈,逐渐丧失劳动力,随将父母户籍也迁移至重庆市永川区XX。XX村里干部说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我及父母均在不参于当地村里土地划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XX委有权收回我家原土地使用权吗?家里有部分水田承包给了承包商,还剩余一些士地及靠近河边的水田未承包。XX村里干部说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XX委有权收回我家原土地使用权吗?

房产纠纷 2019-07-21 06: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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