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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被人打了,然后给我打电话,我从家里去的现场,我去的时侯已经打完了,事后我给报警,我还去第三个报警人,我没参与任何事,去了派出所 ,收了我的私人物品,把我固定在一个地方 不让我动,扣留了我1夜,当时我说,我是报警人 你们没权利侵犯我人身自由权,更不能收我东西,扣留我一夜,他们用很恶劣的语言给我说这是在配合公安机关,请问:我作为报警人,他们有权利扣留我一夜,让我固定在一个地方不让我动,并且收我私人物品吗?我弟弟被人打了,你们没权利侵犯我人身自由权,他们有权利扣留我一夜,并且收我私人物品吗?

公司企业 2019-06-14 13: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拘留的话,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没有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监视居住到期后该怎么办呢?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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