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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2016年3月份朋友以母亲住院名义跟我借两万元,到2016年底还钱,连本带利还44000元人民币¥写了两张借条一个是有利息的借条,一个没有利息的借条,至今人找不到了,他父母说2017年底还两万。利息没有。他父母说也找不到人,只能还本金,。。。请问这个可以上法院起诉吗?还有一个问题。他父亲说年底还钱我可不可以把有利息的借条给他父亲,把本钱拿到手。在用没用利息的借条起诉,请问这个方法有没有犯法律法规请问这个可以上法院起诉吗?他父亲说年底还钱我可不可以把有利息的借条给他父亲,在用没用利息的借条起诉

债权债务 2019-05-24 19: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计算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以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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