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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17/3月22号进的厂,23号下午开始上的班,上了一星期我开始辞工了,到4月4号辞工手续都办好了,4月4号就出厂了,这个厂每个月发工资时间是20号至25号,结果4月18号给来一条信息代发工资是176.30元,我打电话问过这个厂的人是4月21才发工资,后来我又要我上级组长打电话问他,他说是发工资了,那176.30元是四月份工资,三月份工资就没发,多次给他发信息都是不了了而知,我问律师我该如何要回我那三月份工资那176.30元是四月份工资,三月份工资就没发,我问律师我该如何要回我那三月份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6-11 08: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双方的财产状况适用婚姻法17条、18条以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但是,如果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所称的过错行为,另一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则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具体分割时考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来源、数量等情况可以适当有所差别,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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