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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给别人担保了一笔贷款,但是后来在我不知道情况下又增加了担保人,贷款是2005年的,另一个担保人在2014年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还了贷款,他现在起诉我和贷款人还钱,我想问,1、这笔贷款合法吗,2、这笔钱我们应该还吗?3、我担保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这样的贷款担保人合法吗、4、对于这笔贷款我和借款人是转贷时担保的,而且当时没有担保能力,(我没有收入没有工作,借款人正在还别的银行的贷款)还有我想问担保人的担保有期限吗?A他现在起诉我和贷款人还钱,这笔钱我们应该还吗?这样的贷款担保人合法吗、我想问担保人的担保有期限吗?

债权债务 2019-07-16 11: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取决于主债务,一般是这样的:
    1、主债务期限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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