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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寄件人,顾客在我这购买了商品我寄了快递,并且给了单号给顾客,后来顾客退款,我就申请了快递追回,并有快递公司回复已经登记在案,到了地址就按我追回地址改派。隔了两天我发现快递在原地址被签收,我打电话问快递公司,公司人员说有人自称寄件人说不要改派地址了,按原地址发送。快递公司人员并没有核实寄件人身份信息,就通知派送,现在快递被人领走了,根本找不到这个人了。快递价值一万元左右,快递费付了七八百,请问这是谁的责任?可以要求赔偿吗快递公司人员并没有核实寄件人身份信息,现在快递被人领走了,请问这是谁的责任?

损害赔偿 2019-06-02 07: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快递丢失损坏赔偿标准
    1、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发生丢失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保价最高限额为每票人民币壹万元整;
    3、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4、自然灾害、空难、战争、交通事故、政府行为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损毁,公司不负其责。

  • 1、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因一般工作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不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通常情形下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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