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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合资企业工作,因为十年前工作强度太大,造成身体各种不适,但是没有确定的工伤,到现在为止我在家休息八九年了,以前都是单位要假条,我也开了,但是到了2017,9月份,单位通知我假条还要医生的诊断证明,处方等等,我的病到医院也检查不出来,所以单位给我从9月份到12月份算事假,这四个月我每个月拿到几十元的工资不说还通知我从18年一月开始如果再上不了班医院假条也不能开,就算旷工,给以开除,我确实身体原因不能工作,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在合资企业工作,但是没有确定的工伤,我也开了,我的病到医院也检查不出来,我应该怎么办?

合伙企业 2019-05-21 16: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因旷工被开除的,在《劳动合同法》上,属于被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克扣工资。
    劳动者取得工资是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因旷工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有可能会被扣除工资,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
    至于对旷工的处罚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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