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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无凭无据在网上败坏我的名誉,侵犯我的人格和人权。情况如下:我在湖南张家界XX一个石料厂承接爆破一活,由于找下的工人干活的效率达不到上面老板的要求,上面老板处于亏损状态,所以解雇我们换上了其他班组,老板给我们结算了所有工资,干活干到5月21日,5月23日下午结账,他们无理取闹要求老板给他们发放22号、23号两天的工资。后来因为老板的新工人已经抵达张家界,无奈之下有给他们补发了300到500不等工资。请问律师这算克扣工资吗?侵犯我的人格和人权。老板给我们结算了所有工资,请问律师这算克扣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5-23 14: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支付工资的基础上,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须支付赔偿金。
  •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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