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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借款日期是2015年2月10,但是原告在2015年11月开始催要、我是担保人、我的担保时期是不是2015年11月开始算六个月之后我的担保期限就过了11月开始催要、我是担保人、我的担保时期是不是2015年11月开始算六个月之后我的担保期限就过了?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借款日期是2015年2月10,但是原告在2015年11月开始催要、我是担保人、我的担保时期是不是2015年11月开始算六个月之后我的担保期限就过了?是不是2015年11月开始算六个月之后我的担保期限就过了11月开始催要、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借款日期是2015年2月10,是不是2015年11月开始算六个月之后我的担保期限就过了?

债权债务 2019-09-05 10: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借条上只写明“担保人”的,担保人的性质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与还款人同样的义务。担保期限为还款时间届满后延长六个月,如果这期间不向担保人主张还款义务,担保人将不在承担担保义务,此时,只能找还款人主张还款义务。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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