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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李桥八组的,名叫赵首峰。2015年我们镇政府在没有上级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私自和本村支书及所谓的村民代表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至有村里的印章,镇政府没有签名盖章。就这样将我们的基本农田搞走了。在2016年镇政府拿到了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批文,批文注名是建设用地,。于今年2018年他们将我们施种的小麦推光,而从新载种了树苗。老百姓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政府和村委会要求出示政府的合法手续,一直未公布,。我们该怎么办?批文注名是建设用地,老百姓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政府和村委会要求出示政府的合法手续,我们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5-20 13: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使符合要求进行买卖,也只能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所有权。
  • 以离婚协议为例,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未规定必须如何签名。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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