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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说是十六号下午的时候在菜场的时候偷窃摊主一部手机,十八号下午在我伯母家门口把我伯母带走的,当时我们亲戚家属没有人知情,后面还是我听我大伯说的我伯母进派出所里了,说是因为盗窃,直到今天下午六点多我们去警察局里,警察说我伯母承认了自己做这个事情了,而且监控都拍的一清二楚的,可作为家人我们都不相信她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本来在家里面我伯母就是比较老实本分的人,不相信她会做出这个事,而且是个很旧的手机,作为家人我们有权利查看警察所说的监控录像事实吗还是我听我大伯说的我伯母进派出所里了,说是因为盗窃,作为家人我们有权利查看警察所说的监控录像事实吗

刑事辩护 2019-05-28 09: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 一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二是刑事违法行为。  一是接受治安处罚,处罚方式按情节而定,二是具罪时须接受刑事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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