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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一个厂房里面的设备出租合同 我是承租方 出租方派来签合同的人不是出租设备的主要负责人 也就是出租的这些设备不归他所有 他只是被请来管理这个厂房 这样签订的合同有效么出租设备的主要负责人 也就是出租的这些设备不归他所有 他只是被请来管理这个厂房 这样签订的合同有效么?签订了一个厂房里面的设备出租合同 我是承租方 出租方派来签合同的人不是出租设备的主要负责人 也就是出租的这些设备不归他所有 他只是被请来管理这个厂房 这样签订的合同有效么?这样签订的合同有效么出租设备的主要负责人 签订了一个厂房里面的设备出租合同 这样签订的合同有效么?

合同纠纷 2019-06-01 07: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约定好租赁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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