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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职一家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未签合同,未买保险,上班两个多月时,加班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休养3个月后与公司联系要求上班,公司主管传信,说老板说我能力欠缺,主管问我,当初面试时谈好的薪资是给不到了,问我现在降薪,我是否还愿意干,若愿意就上班,不愿意就打辞职报告。另外,公司拖欠从3月至今工资未发。从我个人意愿,我不同意降薪,我如果主动辞职是否就不能得到赔偿。我除了要求公司对我的工伤进行赔偿,还能否对拖欠工资这块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多少。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是否就不能得到赔偿。还能否对拖欠工资这块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多少。

合同纠纷 2019-06-07 11: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
    2在没有依法协商之前,公司单方面改变工资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已达成一致的工资标准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老板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
    3若企业不发给赔偿金也不按原来的工资标准执行的话,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 1.工伤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工作情况选择辞职,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
    2.工伤职工无论是否离职,都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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