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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到2015年底之间分九次向被告借款,期间有借有还,截止2015底现欠款50万元,利息也支付到2015年底,这九次借款都是小额借款,就一次50万的已经还了,还有一次15万的,和一次12万的,其余的都不超过10万元,被告在2014年7月份购了房,被告夫妇男的在2014年注册了公司是法人代表,女的也在2014年注册了合作社,也是法人,属于公司旗下,在2016年他们夫妇办了离婚手续,房产归女方,这样的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法院能不能判定他们是共同债务这九次借款都是小额借款,这样的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能不能判定他们是共同债务

债权债务 2019-06-29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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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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