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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设备与工人全部转给另外个体,要求工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新单位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工人跟原单位要工龄补偿,让原公司将工人应得的权益结算后再考虑与新单位是否签订新的劳动关系。原单位说没有,工人拒签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公司请来律师给职工讲解劳动法,说现在合同期满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工人只能拿到2002年之前的补偿(一年补一个月),2002年至2008年兽劳社有文件没有,而2008年至今因个人提出终止合同也没有补偿。请问我们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要求工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新单位签定新的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新的劳动关系。请问我们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纠纷 2019-08-28 17: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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