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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头部被打轻伤,其两个人上手,一人拉着被害人,一人用砖头打。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否认其儿子出手拉着被害人,只承认自己打人。而且派出所在办案中有明显偏向行为,当被害人录口供时说其儿子先出手拉住自己再被打时,派出所办案人员用自己的手机给被害人看了只有十几秒的视频,视频中却是显示是其犯罪嫌疑人先打人,再有其儿子出手拉住被害人。而且诱导被害人这样录口供,但是被害人一直是确认有其儿子先出手,再有其父亲用砖头拍打。请问这样被害人有没有权调阅监控?办案人员有没有出现违规办案行为?被害人头部被打轻伤,视频中却是显示是其犯罪嫌疑人先打人,请问这样被害人有没有权调阅监控?

刑事辩护 2019-06-09 12: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赔偿可以协商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如果致人轻伤,公安局立案后又撤销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报案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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