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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A给我签订一还款协议,金额37万元。约定在2016年4月30日偿还1万元,2016年12月31日偿还6万元。2017年4月30日偿还10万元。2018年10月30日偿还所剩20万元。此协议一切由A确定的,并亲自起草了此协议,当时我处于无奈也同意了。可是A这些年并未履行此协议的内容,在我一直催款的情况下,截止到2017年10月一共只偿还了5万元,后来到目前份两次要了4万元。共计偿还了9万元。还有28万元未还,按协议已过还款日期。我该怎么办理呢。请帮帮我,谢谢。2016年4月A给我签订一还款协议,按协议已过还款日期。我该怎么办理呢。

债权债务 2019-07-30 11: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贷款的还款日期是由借款人和贷款银行通过贷款合同进行约定的,通常有按户定日和统一定日两种方式。
    按户定日,一般将每笔贷款期限起始日在每月对应日作为约定还款日,如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约定还款日;也可以由客户自主选择每月固定日期作为约定还款日。
    采用按户定日法,不同客户的约定还款日不尽相同。
    统一定日,是由银行对所有贷款帐户统一确定每月一个固定日期作为约定还款日。采用统一定日法,不同客户的约定还款日是相同的。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朋友借13万元已经15年多了,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现在起诉借条没有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
    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
      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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