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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大慨8点来钟,因我要带孙子岀去玩,在客厅他们和我吵架,家门口就有电梯,后来在家门口吵,说完拿起前一天我老公铁棍子就朝我的头部打来,血就出来了,又打一下,现在血就像下雨样的从脑上流下来,一脸的血,这时他也看到了,我在不停的流血,我想打110,手机没放在身上,可是我要去逃命,他们不但不报警。我说我要去医院,他不理,还用力推我进客厅,他的意思是,让你岀血过多死去!然后我晕过去了,然后就在医院!第二天早上又起争执我当时冲向厨房拿起刀向他打去,打伤了,这样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我想打110,他们不但不报警。我说我要去医院,然后就在医院!打伤了,这样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07-01 02: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双方口角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吵架并不会致人死亡,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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