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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与我长期分居两地,我自己在本地的事业单位工作,工作稳定。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列为他公司(异地)的股东,公司成立时我没有任何签字,离婚后,知晓他公司的情况,我去工商局进行了股权转让。目前因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前夫以公司名义借款,债权人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前夫公司成立及对外借款我均不知情,我也没有与他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分居期间直至离婚,前夫与我没有经济往来,未照顾及抚养家庭。请问该笔债务债权人以共同生产经营主张权利,可行吗?我去工商局进行了股权转让。债权人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请问该笔债务债权人以共同生产经营主张权利

债权债务 2019-06-21 06: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其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无论先向谁主张权利,担保人和债权人都不能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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