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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18年了,有一儿一女,从一四年一次吵架后感情就在也回不到以前了,从那以后老公大多数都是在外边住,偶尔回来,有时候也给点生活费,毕竟二个孩子都在上学,最近两年我感觉他外边有人了,问他他说没有,我心里只道他外面肯定有人了,直到二天前,夜里十二点多我给我老公打电话问他还回来不,我和我老公刚说二句话,就有一个女的接过电话就骂我不要脸都不要你了,你还打电话弄啥,我们两正说睡觉类,我们都生把孩子了,我当时就党的天塌了,我想离婚,孩子我自己带完一个都不给他,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我和我老公结婚18年了,毕竟二个孩子都在上学,孩子我自己带完一个都不给他,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6-13 09: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子女对父母仍然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抚养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法院将尽可能做当事人一方的思想工作。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236条第1款: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第239条第1款: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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