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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zzz骑手,跑团队的,2018.10.21日,与对方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判我全责。资料交给公司到今天2019.1.14日。一直没有消息,问领导,领导说在路上,不明白是在理赔路上,还是保险公司受理路上,问领导要备案编号(报案号),三天过去了,领导说在等公司回复,我问是不是公司没给报上去,所以让等,他说一脸懵,我问公司号码,我自己问问看,领导说电话打不通,我问你们平时怎么联系的,到现在两个小时不回复我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再过两个星期对方会起诉我了,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他们查不到我身份证下有保险,查不到进行中的案件。好无助……还是保险公司受理路上,请问我该怎么办?查不到进行中的案件。

保险纠纷 2019-05-18 08: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
    2、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理赔;
    3、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等项目都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 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其对投保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导致自燃的可能性。
      所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行为并不局限于因过错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所售车辆自燃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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