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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两农户发承包经营权证时田块相邻,有确定界址,2006年村民小组将我户的一部份田违法调整给相邻农户,镇政府责令返还原物,原界址已经被相邻农户毁掉,现在返还我户的田,界址不在原位置,少还了我户一部分,承包经营权证上又没有明确的四至,对少还我户的这部份田块权属双方有争议。即界址不清引发争议。如果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那就得由土地承包法调整,其他方法用后仍不能解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如果属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那得由土地管理法调整,应向镇政府提出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镇政府处理。请问本案的土地纠纷应归属上述何种纠纷?谢谢!如果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那就得由土地承包法调整,如果属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那得由土地管理法调整,请问本案的土地纠纷应归属上述何种纠纷?

合同纠纷 2019-07-10 08: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邻居之间的纠纷,最好找村上领导去做对方工作,确实不行则可以搜集证据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
    二,“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我国“房随地走”、“房地一体”以及“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对土地查封的效力必然及于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房屋的效力也及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原则。在司法查封法律效力依然存续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查封土地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而非债权转让,因此,“不得转让”是指不得进行物权转让,并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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