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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与单位签订了5年合同,一年后休产假,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基本工资 绩效X80%。十一月份休完产假上班提出辞职,单位要扣除两个月工资,合同上说五年内每年扣一个月工资作为风险保障金,单位就不给我发11和12两个月的工资,我是11月25提出的辞职,26交的辞职报告,12月20拿到卫生局同意辞职的批复,领导说可以不用去上班了,但是还没满30天。现在单位说先给我结算11和12月的基本工资,绩效要1月份发,但是绩效要扣除我2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每个月发基本工资,绩效半年考核了发),请问各位律师,我该怎么处理呢?该不该扣除两个月工资?一年后休产假,十一月份休完产假上班提出辞职,我该怎么处理呢?该不该扣除两个月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7-22 08: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 老板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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