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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已婚之夫,数月前与公司同事相好,并做了苟且之事。前几日,由于各自害怕失去自己家庭,已短信方式分离,岂料,昨晚我旧情难了,给对方发了一条信息,内容:你今晚上夜班吗,我在开水房等你,想见你一面,你确定鞋垫不给了吗?对方一直不回,我便用微信加对方,对方也很快添加我为好友了,刚好昨晚对方没带手机,被老公发现信息,直接跑到厂里来找我,找不到就打电话发视频,用污言秽语辱骂,之后,我寻思不是本人也说对不起,也说发错了。今天对方给我老婆打了电话,说是要去总经办告我,还说我纠缠别人,并且要叫我去广场解决事情。各位律师,请问你们如何看待这种事情。谢谢你今晚上夜班吗,你确定鞋垫不给了吗?还说我纠缠别人,请问你们如何看待这种事情。

综合法律 2019-06-16 01: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对方发短信辱骂当事人的,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可以以此来起诉对方。  二,相关的规定:  1,我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我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发短信、网上侮辱、诽谤与现实中的侮辱诽谤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诽谤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诽谤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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