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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洪某是某外贸公司员工,今年初,洪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舒某和洪某商量入股的事,4月,舒某以公司名义收取洪某7.5万元,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同时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该公司总投资75万元,洪某投资占1股,包括舒某在内的其他4人占有九股,同年5月、7月,洪某先后分得红利各1400元和1500元,但不久后,公司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关门歇业,洪某着急起来,向公司提出要回那7.5万元,但公司以洪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而拒绝,洪某以该公司和舒某为被告起诉,经查,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从未变更过。请分析: 1、洪某能否拿回7.5万元?2、该公司应履行什么责任?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从未变更过。该公司应履行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7-15 07: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投资入股的股份可以协商来确定,也可以按照投资额度来进行比例分析来确定。可以按照比例来计算,就是按每个人的总出资额为基数,计算其所占的比例,计算占的股份。

  • 1、要看劳动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则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是否属于工伤,不以老板是否知情为条件;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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